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本公司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,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 台端詳閱:
一、 蒐集之目的:
- (一) 不動產服務(007)、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,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(059)、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(063)、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(090)、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181)等合理關連之特定目的。
- (二) 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。
二、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
「C001辨識個人者」、「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」、「C011個人描述」、「C038職業」等,及 台端於本留言平台所提供之個人資料。(註)
三、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對象、地區、方式:
- (一) 期間: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。
- (二) 對象:本公司、本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、業務委外機構、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單位。但基於法令規定或為履行契約之緣故,則不在此限。
- (三) 地區: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。
- (四) 方式: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。
四、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
五、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,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提供 台端完善的服務。
註:「特定目的」及「個人資料之類別」的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(101.10.1 生效)」,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者,隨同變更。